借款人應負擔之債務為何? Post author:借錢專家林代書 Post published:2020-07-12 Post category:借錢文章 按民法第四百七十七條:「利息或其他報償,應於契約所定期限支付之,未定期限者,應於借貸關係終止時支付之。但其借貸期限逾一年者,應於每年終支付之。」 第四百七十八條:「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,返還與借用物種類、品質、數量相同之物。未定返還期限者,借用人得隨時返還,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,催告返還。」,故知借款人應負擔之債務,除償還本金外,尚包括利息及當事人間約定之其他報償。 You Might Also Like 2019-01-31-民間借貸的司法解釋 2019-01-31 翻倍的物價,想不借錢過生活都難! 2018-12-18 錢商的故事 2015-08-15